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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辽宁省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创新券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6年11月06日  来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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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科技局,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,各有关单位:

  为充分发挥辽宁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,降低科研主体使用人工智能创新资源和服务的成本,加速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和创新能力提升,按照《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辽科办发〔2025〕53号)等规定,91传媒 制定了《辽宁省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创新券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  91传媒

  2026年11月5日

  (此件主动公开)

  辽宁省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创新券实施细则(试行)

  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辽宁省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实施方案》(辽政办发〔2025〕9号)等文件精神,充分发挥辽宁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,降低科研主体使用人工智能创新资源和服务的成本,加速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和创新能力提升,按照《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辽科办发〔2025〕53号)等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  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创新券(以下简称“创新券”),是指利用省级财政资金,对科研主体开展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(AI for Science)相关科研活动,合法合规购买算力、模型等科技创新资源和服务进行补助的一种政策工具。

  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。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遵循鼓励创新、诚实守信、总额控制、先申先兑的原则。

  第四条 91传媒 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托“辽宁省科技资源共享综合管理平台”(以下简称“综合管理平台”),开展创新券的申领、使用、兑付等相关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。

  第五条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、省属以上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以及经91传媒 核准具有初审推荐权限的单位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机构,负责创新券的具体组织、受理和初审,加强对本地区、本单位创新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  第六条 创新券申领主体(即使用方)为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,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,运行管理规范。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。

  第七条 人工智能创新服务供给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单位,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“黑名单”记录。

  第八条 创新券使用方开展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过程中,年度购买人工智能创新资源和服务累计费用须达到50万元(含)以上,支持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%。每个年度每个使用方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,精确到千元(向下取整)。支持开展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相关科研活动中购买的智算和超算、大模型训练微调与推理、大模型API调用等服务。

  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:

  (一)购买资源和服务已获得省级算力券等其他政策支持的;

  (二)创新券使用方与创新服务供给方存在隶属、共建、相互参股、直接股权关系、同一法定代表人等关联关系的;

  (三)购买的资源和服务用于企业智能化改造、日常经营调用等非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的;

  (四)其他不符合创新券管理规定的情形。

  第十条 创新券使用程序包括发布通知、申请、初审、复审和兑付等环节。

  通知。91传媒 发布创新券申领和兑付通知,明确具体支持范围、申请要件、支持额度等事项。

  申请。创新券使用方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请,提供科研活动相关性报告、专项审计报告、合同和相关票据等材料。

  初审。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、省属以上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以及经91传媒 核准具有初审推荐权限的单位,对本地区、本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。

  复审及兑付。91传媒 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复审,并经专家复核、公示等程序后,将资金发放至创新券使用方。

  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、使用和兑付要坚持实事求是,无关联交易,服务内容不得转包。创新券使用方和服务供给方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。对于不配合监督检查,或在创新券申领、使用和兑付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、违规乃至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,将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,视情况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  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,根据全省科技重点工作需要,可对支持对象、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,具体在年度申领通知中进行明确。

  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91传媒 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12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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